黑龙江省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呼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黑龙江省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执复132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房军,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亚麻街**
法定代表人:孙超群,该公司董事长。
哈尔滨市呼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呼兰区执法局)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2020)黑0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哈尔滨中院办理的黑龙江省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群公司)申请执行呼兰区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呼兰区执法局对哈尔滨中院冻结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呼兰支行账号为23×××51账户存款的行为不服并提出书面异议,称涉案工程项目为呼兰区政府财力项目,原呼兰利民开发区由松北新区托管后,市政府已确定相关债务由松北区偿还。因账户被冻结,造成呼兰区执法局无法正常运转。请求哈尔滨中院对涉案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哈尔滨中院查明,超群公司与呼兰区执法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哈仲裁字第1247号裁决,裁决呼兰区执法局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给付超群公司工程款3397701.36元;呼兰区执法局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超群公司利息286015.26元,2019年7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给付工程款为基数;驳回超群公司其他仲裁请求。超群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0年1月10日向呼兰区执法局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法定义务。超群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提出对呼兰区执法局银行账户冻结的请求,该院于同日冻结呼兰区执法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呼兰支行账户存款4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哈尔滨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呼兰区执法局未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冻结呼兰区执法局银行账户存款并无不当。呼兰区执法局异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2020年8月18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20)黑0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呼兰区执法局的异议请求。
呼兰区执法局申请复议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得对财政经费账户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2.涉案账户存款余额5522737.10元全部被冻结,该账户中的财政专项资金及医保、养老、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等不属于该局所有,不应当予以冻结。综上,请求撤销哈尔滨中院(2020)黑0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哈尔滨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哈尔滨中院的(2020)黑01执50号执行裁定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能够证实,呼兰区执法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呼兰支行账号为23×××51账户存款被冻结400万元。在本院审查期间,呼兰区执法局提供的涉案存款账户查询信息、涉案账户活期存款明细证实,该账户为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账户存有“工程款”“备用金”“机关事业费”“运营费用”等。账户存款被冻结400万元后,剩余资金能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代发工资。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问题。经审查,呼兰区执法局不属上述规定涉及的单位。
关于涉案账户存款余额为5522737.10元全部被冻结,该账户中的财政专项资金及医保、养老、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等不属于该局所有,不应当予以冻结的问题。本院审查期间,呼兰区执法局未能提供涉案账户被冻结的存款中含有专项资金的证据。同时本院查明,涉案账户被冻结存款为400万元;冻结400万元后账户能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代发工资,并且涉案账户资金混同且未特定化。据此,被冻结的账户不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不得执行的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呼兰区执法局复议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市呼兰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的复议申请,维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文军
审判员  王金海
审判员  郑 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