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黑龙江省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执142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4月1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孙超群。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应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2790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湘妹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