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722执157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亚麻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黑龙江省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启动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后双方自行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23年3月30日前给付5.00万元,于2023年5月30日前给付5.00万元,于2023月7月30日前给付剩余案件款,执行费227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内072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