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诚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民初3541号
原告:***,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万宝镇集资楼门市**门。
法定代表人:张永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左春伟,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王先锋,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李俊福,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原告***与被告***、****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左春伟、王先锋、***、李俊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原告***于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3170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