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9208号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受理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该约定不明确,故该约定管辖无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非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依法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南通市港匣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通市港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邵忠华
书记员 任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