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3630号
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成国际运输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5.08元,减半收取计737.54元,由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艳
书记员 何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