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11民初2013号
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2020年8月7日,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陈李
法官助理 苏 冉
书 记 员 刘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