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终7432号
上诉人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8)沪0120民初24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东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 萍
审判员 侯晓燕
审判员 李 平
书记员 陈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