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20民初9033号
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陆 正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