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20民初9034号
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攀,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南,女。
被告: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蒲亨运。
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畅途排水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谭文忠
书 记 员
姚慧甲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