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肃宁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肃宁县师素镇前堤村委会、肃宁县师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926民初548号
原告:肃宁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城关镇***村。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士朋,男,汉族,1988年10月27日生,住河北省肃宁县。
被告:肃宁县师素镇前堤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副主任。
被告:肃宁县师素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肃宁县师素镇人民法庭陪审员。
原告肃宁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肃宁县师素镇前堤村民委员会、肃宁县师素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肃宁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肃宁县师素镇前堤村民委员会、被告肃宁县师素镇人民政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肃宁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6879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县委县政府重点打造师素镇前堤村,争取省美丽乡村师范村。经县政府同意并先期拨付资金60万元,该款已经拨付至肃宁县人民政府账户上。2017年6月肃宁县前堤村民委员会将前堤村游园硬化、给排水、路灯、石亭石凳、厕所改造等工程建设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合同工期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并约定“工程计划投资512235.66元,最终按财政评审结果支付价款”。原告如期完工后于2017年11月25日经肃宁县人民政府、肃宁县美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经肃宁县财政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师素镇前堤村游园建设工程项目审定金额为406879元,且该款项已拨付至肃宁县人民政府,原告要求支取该款被拒绝,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且无答辩。
本院认为,肃宁县前堤村民委员会、肃宁县人民政府承认肃宁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肃宁县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3,701.6元,减半收取计1,85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哈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