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0562号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25-27楼。
法定代表人:徐飚。
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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