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3455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光冨眞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25-27楼。 法定代表人:徐飙,负责人。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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