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0116民初541号
原告:***,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眉山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三段26号6栋1-2层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25-27楼。
法定代表人:徐飚,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航空港建安公司办公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眉山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本院已于2024年1月15日向***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