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9966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福山路33号25-2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原告***与被告上海龙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2024年2月4日,原告***、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