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与眉山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0116民初541号 原告:***,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眉山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三段26号6栋1-2层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25-27楼。 法定代表人:徐飚,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双流航空港建安公司办公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眉山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本院已于2024年1月15日向***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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