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民初7831号
原告:**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潘怡蒙,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瑞泽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吕金虹。
原告**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瑞泽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申大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彦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