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力姿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04执253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组织机构代码:1461130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力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组织机构代码:5644013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绍虞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力姿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253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力姿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2002.51元(含执行费2147.82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