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385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峰山南路1388号锦晨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陈高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澎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唐店街道苏营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胡敏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成海,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舜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唐店镇唐店街。
法定代表人:何文敖,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宋万军,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鹏玉,江苏古彭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沂市唐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新沂市唐店街道唐店街。
法定代表人:蒋靖,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轩,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胡敏年,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新安街道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澎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沂舜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宋万军、原审第三人新沂市唐店街道办事处、原审第三人胡敏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1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李 琳
审 判 员 王素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新西
书 记 员 陆滢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