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939号 原告:***,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娟,浙江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杭州正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忆江南家园26幢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829073385。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峰山南路1388号锦晨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3016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正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浙江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的信息有误、不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