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81民初705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关强,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竞剑凯,**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峰山南路1388号锦晨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301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源***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869975138L。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建业物业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