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屹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闵屹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闵执字第5686号
申请执行人张心中,男,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执行人上海闵屹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7113号民事调解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000元和执行费1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闵屹温室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