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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3949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君,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南路95弄2号5幢5115室-6。
法定代表人:李英坚。
原告***与被告上海**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元(已减半预收),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秀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凌
代书记员黄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