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屹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某某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1执8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上海**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英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诸暨劳人仲案(2021)59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上海**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3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应承担执行费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上海**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31日前付清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81执815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培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