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2825号
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环城北路236号上海城会所。
负责人:夏雨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辉、金洛如,浙江靖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协众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诸暨市陶朱街道环城北路236号诸暨上海城会所三层。
法定代表人:郭幼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诉被告浙江协众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1元,依法减半收取930.50元,由原告上海硕雅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介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科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