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协众建设有限公司

黑龙江冬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协众建设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282民初938号
原告:黑龙江冬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9555号水木清华小区三区C栋1单元23层2301号。
法定代表人:闫兴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笑阳,黑龙江孟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协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56号颐福苑3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郭幼君,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冬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协众建设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冬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0元,由原告黑龙江冬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立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