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协众建设有限公司

***、哈尔滨卓信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民终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丽霞,黑龙江清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卓信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副57号。
法定代表人:修电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云曦,黑龙江中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协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56号颐福苑3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郭幼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卓信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协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协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4民初10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4民初106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丽丽
审判员  王丽华
审判员  徐 茁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