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4649号
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小砚石村。
法定代表人:程建华。
被告:诸暨市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冯生军。
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荣文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驰骏
书 记 员 俞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