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市郑广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诸暨市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6740号

原告:诸暨市郑广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277-1号(琅山)。

法定代表人:郑馥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铁明,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冯生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旭东,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可兰,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郑广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郑广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诸暨市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依法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诸暨市郑广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驰骏

书记员袁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