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5753号
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小砚石村。
法定代表人:程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林,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全,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冯生军。
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9元,依法减半收取649.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69.50元,由原告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国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韩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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