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浣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与诸暨市浣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681行审64号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诸暨市浣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诸土资监罚(2015)1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诸土资监罚(2015)101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诸暨市浣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从2014年9月份开始,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诸暨市暨阳街道碑亭居处的土地上超建旅游局集散中心。经实地测量,总用地面积为6815.4平方米。截至调查时建设程度为已填土和建围墙。经诸暨市资源规划利用站确认,该用地处土地性质为耕地959平方米,田坎98平方米,农村道路40平方米,坑塘水面5718.4平方米。该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诸暨市浣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诸暨市浣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暨阳街道碑亭居处非法占用的6815.4平方米土地;二、对非法占用959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9180元;对非法占用5856.4平方米其他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58564元,两项合计77744元。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诸暨市浣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诸暨市浣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5年4月30日缴纳罚款77744元,但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其余处罚内容未予履行,因其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完全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诸暨市浣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对于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诸土资监罚(2015)101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暨阳街道碑亭居处非法占用的6815.4平方米土地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具体由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斯则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