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新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中兴药业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新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民终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兴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高新技术产业园冷遹路8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新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牌湾街249号****7幢第1层至第2层101室。
上诉人江苏中兴药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镇江市新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2民初字2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中兴药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中兴药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