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新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镇江市新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江苏海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181执异22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新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牌湾街249号****7幢第一层至二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新。
被执行人:江苏海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934217-X,住所地:丹阳市华东建材东南大门二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5年10月11日生,住丹阳市。
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第三人:***,男,汉族,1971年2月22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新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海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镇裁字第2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海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镇江市新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7701954.8元并支付截止2017年5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00000元,逾期按年利息9.5%支付违约金。案件仲裁费4597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8347931.8元(含利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做出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江苏海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丹阳市嘉荟新城社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丹国用(2015)第2879号;未领取房产证的位于丹阳市××路与星火北路交界处的1#、2#、3#厂房以及消防水池、泵房各一幢。经二次拍卖流拍后作变卖价为1816万元,申请人分得拍卖款13996002.54元(其中另案冻结365万元,其余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另案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对本案享有优先权分得拍卖款3245152.4元。因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1月31日丹阳市人民法院以(2017)苏1181执4376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江苏海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未按要求足额缴纳出资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追加被执行人江苏海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查询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中***、***、***均作为股东签名。根据协议及章程的规定,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由全体股东两年之内缴足,***、***、***出资到位合计人民币600万元,约定剩余出资***1320万元、***720万元、***360万元在2015年12月16日前全部到位。江苏海申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丹阳市嘉荟新城社区的工业房地产(总建筑面积17514.73㎡,土地使用面积13333㎡)经本院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进行造价评估,2018年3月6日确定估价对象房地产总价为2758.1万元。本院认为,三位股东已出资600万元和房地产评估总价2758.1万元,合计3358.1万元,已超出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不存在缴纳出资不足的情况。因此申请人要求追加***、***、***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新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要求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王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