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1财保83号
申请人:镇江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761020655P,住所地镇江市官塘桥镇镇荣路**。
法定代表人:王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镇江市新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764290150,住所地镇江市牌湾街**康德嘉苑**第******。
法定代表人:欧阳志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镇江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新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为此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天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新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翔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烨
书 记 员 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