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新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镇江市新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镇江明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2民初3176号
申请人:镇江市新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朱方路牌湾街249号****7幢第1至2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镇江明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盛园路24号。
申请人镇江市新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明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市新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镇江明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新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镇江明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镇江明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新所有的镇江市的房屋。
保全费1170元,由申请人镇江市新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