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4886号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祈年大街18号院2号楼1至2层101。
法定代表人:春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四街3号。
法定代表人:沈玮。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玲
二〇二一 年 四 月 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付 岩
书 记 员 孟令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