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绍兴新安纺织刺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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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3执428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042757X6。




法定代表人:沈玮。




被执行人:绍兴新安纺织刺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外商投资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6349954R。




法定代表人:施建民。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新安纺织刺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03民初9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绍兴新安纺织刺绣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24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案件诉讼费1152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绍兴新安纺织刺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绍兴新安纺织刺绣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绍兴新安纺织刺绣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新安纺织刺绣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绍兴新安纺织刺绣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绍兴新安纺织刺绣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绍兴新安纺织刺绣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3执42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戴张奎


审判员王炳江


审判员王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