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宏达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与***、乐清市宏达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4644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昌标,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告:乐清市宏达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双峰乡龙避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9761958X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乐清市宏达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八月十六无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