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3民初303号
原告:冕宁县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冕宁县高阳街道皂角巷5号。
法定代表人:周长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高斯贝尔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305124548。
法定代表人:刘瑞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冕宁县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冕宁县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冕宁县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冕宁县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冕宁县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华 雯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为色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