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1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高斯贝尔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瑞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志兴,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银事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24层24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上诉人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银事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1民初10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仇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