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1041号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A座18层1805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然,女,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理喆,男,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高斯贝尔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邵红刚,董事长。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现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现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94元,减半收取计4197元,由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