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26266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2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艳梅,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宜安,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西部工业园区B28栋101、201、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7689XY。
法定代表人:刘潭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勇,男,汉族,1990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高斯贝尔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305124548。
法定代表人:邵红刚。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10886.52元(以387057.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从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22日);二、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基础律师费人民币22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四、请求判令被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应该退还的事项予以确认,对于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有异议,起算时间应该按照法律立案之日起计算,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自2006年入职被告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担任营销总监一职,并通过股权激励购买了被告高斯贝尔家居智能公司5%的股权。2020年,原告收到被告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关于家居转让、原始股东个税缴纳及申请返还事宜邮件的提醒通知:由于在2017年股权收购时各原始股东收到的转让款后由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现在2019年度结束后根据上市公司高斯贝尔数码股份公司核算各原始股东需缴纳补偿款,同时应由家居智能公司向税局申请相应个税返还,需要款项都按照协议返还后一并做申诉更正申报退税。后退税款387,057.12元于2021年2月1日前已退至被告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账户,却于2021年10月22日才将退税款转至原告账户。另,原告为追回退税款支出律师费22000元。
判决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成功申请退税款后应及时将款项转给原告,被告未及时将款项转给原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经计算,资金占用期间为264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4%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为10778.22元。
关于被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任,因退税事项由被告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办理,无证据证明被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返还义务。
关于律师费,本院认为律师费非追偿退税款的必要支出,双方亦未就维权费用做出明确约定,故原告主张律师费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0778.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后调整为622元,由原告承担417元,被告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承担205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7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3355元。被告深圳市高斯贝尔家居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0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美 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翠(兼)
书记员 肖 铠 源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