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3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潭爱。
委托代理人:程勇。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汪二猛。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协知行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协商解决一致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湘1003执668号案件的执行;
二、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萍瑛
审 判 员 刘尧舜
审 判 员 朱易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瑞
书 记 员 侯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