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禾泽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03民初51号 原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高斯贝尔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系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安徽禾泽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庐南支路大店新村14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禾泽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