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1103民初2084号
原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高斯贝尔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3051245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永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斯贝尔公司)与被告永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永州广电局)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斯贝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永州广电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斯贝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29,644元,并自2019年12月28日起按年息3.8%利率支付利息(本息共计792,02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9日,原告的前身郴州希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前身永州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签订了一份《政府采购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直播卫星户户通设备,合同单价为276元/套,数量为20990套,合同总价为5,793,240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40%,全部货物到货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安装完成并通过省级验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5%,剩余5%为质保金,在免费质保期(48个月)结束后支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6年1月份起陆续向被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2019年12月27日,被告在最后一次支付原告货款267,544元后,再未支付分文剩余货款,截至目前,被告累计支付原告货款5,063,596元,仍下欠原告货款729,644元。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余款均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至法院。
被告永州广电局辩称:一、原告诉讼被告永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是诉讼主体错误。因为永州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不是永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的前身,永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是2019年永州市机构改革新组建单位,是永州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二、原告诉称“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16年1月份起陆续向被告提供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这与事实不符,因为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书》,也没有向原告支付货款。永州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与永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是不同的两个单位,相互之间并无关联。其次,原告自2016年1月交货,到2022年4月10日起诉,原告在事后六年再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三、原告严重违约。1.原告违反付款协议。2.原告违反安装协议。3.原告违反售后服务协议。四、本协议项目是我省重点民生实事工程,由于原告违约,大量有质量问题的设备无法更换,2016至2019年积压在仓库中的问题设备达800余套,零、冷两区维修维护设备达5000套次。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得不到及时解决,原告承诺的售后服务条款一条都没有履行,引起大量群众强烈不满,严重影响公信力。为安抚群众,排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答辩人不得不成立两支队伍,专项从事设备维修和售后服务,维修不了的设备只能采取退款的方式赔偿用户,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见零、冷两区会议纪要及情况说明)。原告的违约,直接导致答辩人经济损失高达817,176元,答辩人名誉严重被损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损失应由原告承担。综上,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原告诉称已过时效,且因原告违约,给答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名誉损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人将保留追究原告违约责任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过法庭调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5年12月9日,永州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采购人,甲方)与郴州希典科技有限公司(供应商,乙方)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合同标的为20990套“直播卫星户户通设备”,单价276元/套,合同金额5,793,240元,并约定“……4、售后服务4.1、产品质量免费保证期为48个月,在此期间内乙方免费提供维修、更换设备等售后服务。免费保质期过后提供成本价保修服务,乙方须列示零部件的成本价。4.2、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发生用户无能力处理和修复的严重故障后,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保障设备的正常使用。4.3、若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的故障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赔偿。4.4、乙方应备有充足的备件、配件并在冷水滩区设立售后服务点(备件库),可及时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和备件服务。5.付款5.1、支付方式: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本合同全部货物到货并现场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乙方收到上述货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安装费40元/每套返还至甲方指定账号。安装完成并通过省级组织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5%,剩余的5%为质保金,在免费质保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支付给乙方……”等内容。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永州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由于机构改革其职能由被告永州广电局行使;郴州希典科技有限公司已登记注销,其权利义务由原告高斯贝尔公司继受。至2019年12月27日止,被告永州广电局共计支付原告高斯贝尔公司货款5,063,596元(于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11月9日期间分8次支付郴州希典科技有限公司4,055,268元;于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分3次支付原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8,328元),尚欠原告高斯贝尔公司货款729,644元至今未付,而酿成本案纠纷。被告永州广电局抗辩“原告高斯贝尔公司应按承诺函返还其维修费335,840元(20,990套×4元/套·年×4年)并从下余货款中扣除;原告高斯贝尔公司提供的设备有质量问题导致损失817175元(维修等费用),要求赔偿。”被告永州广电局只提供了承诺函复印件予以证明,但未提供案涉设备在保质期内存在质量缺陷并经检验鉴定而需要维修的证据证明。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公共服务处在该承诺函复印件上注明“情况属实”。该承诺函的内容为“针对湖南省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接受设备采购项目(政府招标编号:湘财采计[2015]003656、招标编号:TPPCZ[2015]233)我公司的免费质保期为四年(四十八个月,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的承诺,自愿向合同甲方提供免费质保期内维护费(按每台设备4元/年计)四年共计16元/台的质保金,且同意在圆满完成质保任务后按每年每台设备4元逐年返还或支付给实施维修的责任主体。特此承诺!郴州希典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2015年10月15日”。
本院认为,永州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与郴州希典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原告高斯贝尔公司、被告永州广电局分别继受了郴州希典科技有限公司、永州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的权利义务,被告永州广电局于2019年12月27日偿付原告高斯贝尔公司货款267,544元后,仍下欠原告高斯贝尔公司货款未支付完毕,被告永州广电局应承担偿付原告高斯贝尔公司下欠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永州广电局抗辩主张“原告高斯贝尔公司应按承诺函返还其维修费335,840元(20990套×4元/套·年×4年)并从下余货款中扣除”,并提供郴州希典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出具的承诺函予以证明。经审查,该承诺函具有证据能力,本院予以采信,故对被告永州广电局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应从被告永州广电局下欠原告高斯贝尔公司货款729,644元中扣除335,840元。因此,被告永州广电局实欠原告高斯贝尔公司货款393,80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规定,原告高斯贝尔公司提出要求被告永州广电局偿付自2019年12月28日起按年息3.8%利率支付利息(本息共计792,028元)即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起诉时止的利息62,384元(792,028元-729,644元=62,384元)的诉讼请求,结合上述本院认定被告永州广电局实欠原告高斯贝尔公司货款393,804元,该项诉讼请求中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本院认定为34,398元(从2019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起诉时止,以393,8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计算),故对原告高斯贝尔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永州广电局抗辩主张原告高斯贝尔公司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经查,被告永州广电局最后向原告高斯贝尔公司支付货款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至原告高斯贝尔公司2022年4月15日起诉时,未超过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对被告永州广电局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永州广电局抗辩主张“原告高斯贝尔公司提供的设备有质量问题导致损失817,175元(维修等费用),要求赔偿”,但未提供案涉设备在保质期内存在质量缺陷并经检验鉴定而需要维修的证据证明,故对被告永州广电局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法律事实虽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但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案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永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原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93,8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4,398元,共计428,202元;
二、驳回原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21元,由原告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永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担77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