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5526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钱彬彬,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琼,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崇,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诚远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润锦苑7幢一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84444020Y。
法定代表人:陈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力,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嘉鑫,女,公司员工。
被告:赵雪莲,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如,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彬彬与被告温州诚远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赵雪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彬彬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钱彬彬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彬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1元,减半收取计625.5元,由原告***、钱彬彬负担。
审 判 员 董学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李佳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