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诚远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诚远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381民初11868号 原告:温州诚远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84444020Y,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润锦苑7幢一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9AGPW8G,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上陡门4组团12幢6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温州诚远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远公司)与被告温州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12月18日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4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远公司诉请本院依法判令:被告唯艺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8316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按中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1.5倍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唯艺公司承接了瑞安市桐浦镇桐溪香墅装饰装修工程后,将其中的空调及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于2019年9月6日签订《中央空调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约定工程总造价为2290000元。而后,双方就工程造价重新进行协商,另行签订了一份《中央空调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约定1、工程优惠总报价2115600元;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支付800000元;2、2019年8月30日前需支付277000元;3、设备安装调试前,甲方在三天内需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75132元;4、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甲方需支付本合同剩余所有款项。原告已经按约完成设备安装及调试,目前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货款,截止至今,被告唯艺公司尚欠工程款6831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予以推诿搪塞。 被告唯艺公司通过微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原告提供合同属实,系公司员工***代表签字。二、原告主张的合同总金额2115600元为暂定价。根据原告提供的合同预算报价表,合同实际结算金额为2090679元:合同预算金额2055964+其它杂费34715元。三、原告主张的增加一套4号楼2-301室,一拖四,价格22116元属实,确由唯艺公司另行安排施工。四、已付工程款2066400元属实。综上,被告实际欠款金额为46395元(合同结算金额2090679+增加1套22116元-已付款金额20664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中央空调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唯艺公司承接了瑞安市桐浦镇桐溪香墅装饰装修工程后,将其中的空调及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于2019年9月6日签订《中央空调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约定工程总造价为2290000元。后双方就工程造价重新进行协商,甲方唯艺公司与乙方诚远公司另行再次签订了一份《中央空调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约定工程优惠总报价2115600元;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支付800000元,2019年8月30日前甲方需支付277000元,设备安装调试前,甲方在三天内需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7%即975132元。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甲方需支付本合同剩余所有款项。施工过程中,增加了一套4号楼2-301室空调安装,价格为22116元。原告已完成案涉空调设备安装及调试,装饰装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期间,被告已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2066400元,尚欠71316元未付。此后,双方在协商付款过程中,原告同意优惠3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央空调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8316元(2115600元+22116元-2066400元-优惠3000元)。协议明确约定工程总价款为2115600元,被告辩称合同实际结算价为2090679元,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州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温州诚远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31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8316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驳回原告温州诚远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元,由被告温州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