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鹰潭富臻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执3751-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鹰潭富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家雄。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鹰潭富臻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鹰潭富臻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69867.87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盛   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