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784号
申请人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事处和平西路鹏华工业园二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52542611。
法定代表人曾根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方保,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杨秀中。
委托代理人卢丁,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洋,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摩特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13)1378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瑞摩特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13)1378号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为:一、该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不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杨秀中2013年8月28日向瑞摩特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离职类型为“辞职”,其在“离职申请”中以“公司搬迁江西”为由向瑞摩特公司书面提出。瑞摩特公司的部门主管、行政部在“离职申请”上签名,但该“离职申请”并没有最终经瑞摩特公司总经理的签名确定,并在没有确定离职日期的情况下,员工杨秀中单方擅自离职。后杨秀中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瑞摩特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13)1378号仲裁裁决书,认为瑞摩特公司搬迁江西,需要支付杨秀中经济补偿金。2、事实上,瑞摩特公司至今仍正常经营,而且员工杨秀中的岗位也存在,瑞摩特公司已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发放了杨秀中在职期间的工资,瑞摩特公司并不存在“搬迁江西”的事实。本案中,杨秀中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属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应适应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3、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深中法2006(88)号】第五条规定,事实上,瑞摩特公司并没有“搬迁江西”,而是在江西扩大了生产,并将一些落后的产能进行淘汰,瑞摩特公司的实体和经营主体至今仍正常按旧进行,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仲裁委认定瑞摩特公司“搬迁江西”,完全不符合事实,也不尊重客观事实,导致其适用法律错误。二、在本案仲裁庭审时,杨秀中当庭对其书面提出的“离职申请”的“杨秀中签名”不予确认。而仲裁委未经核实,将当事人杨秀中本人都不确认的“离职申请”的事由“公司搬迁江西”作为本案裁决的依据,这实为严重错误。以上事实,有瑞摩特公司至今仍正常经营的客观事实和仲裁庭审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综上所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现特向贵院申请依法撤销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13)1378号仲裁裁决书。
被申请人杨秀中答辩称,瑞摩特公司的申请理由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是因为瑞摩特公司将公司搬迁到江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瑞摩特公司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结果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瑞摩特公司提交杨秀中《离职申请表》,离职事由为:公司搬迁江西。瑞摩特公司相关领导在该《离职申请表》签字同意杨秀中离职。经查,瑞摩特公司确有部分业务搬迁至江西。故杨秀中以搬迁江西为理由离职,得到瑞摩特公司领导签字确认,瑞摩特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瑞摩特公司是否派遣杨秀中到江西工作,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法定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本案进行审理时没有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因瑞摩特公司无证据证明本案的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瑞摩特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万  阳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许  炎  兴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晓露(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