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球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25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036号
原告广州市天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5。
法定代表人黄天候。
委托代理人廖月红,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1
法定代表人曾根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州市天球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瑞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天球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天球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天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5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邱碧媛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佳鹏